作者:徐林林 发布时间:2006-09-04 14:55:03
海南省政府日前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特别强调了几种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形,其中之一是嫖娼。该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新华网9月4日:《海南规定嫖娼及违反计划生育者不得享受低保》)
应该肯定,卖淫嫖娼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但仅因嫖娼就取消人家享受低保的权利,我看值得商榷。
之所以强调嫖娼者不得进入低保名单,理由可能有二:一是某人居然有闲钱去“潇洒”,至少说明其家境不够困难嘛,政府怎么可以再施援手?二是你小子竟敢拿着救助款去与卖淫女鬼混,不给点颜色看看,成何体统?
不可否认,在农村贫困居民中的确有少数人染有嫖娼恶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嫖娼者的家庭收入有啥改观,更不能因此说人家在经济上已无须获得外界的救助了。
上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是否表明凡在此前嫖过娼的人,哪怕今后家贫如洗,都将无一例外地被打入另册呢?如果真是这样,那不仅无端抬高了低保的准入门槛,而且有悖于这一救赎制度的设计初衷。
其实,谁能享受低保,惟一的判断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的多寡,而不应该再作其他政治或道德方面的考量。何况,对农村某些贫困居民来说,即使曾经有过嫖娼行为,也未必不是由于一时的冲动。政府凭什么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罚之后,再一次剥夺他们享受低保的合法权利呢?这种双重惩诫不是把人往死路上逼么?
在我看来,将嫖娼与低保硬扯到一块,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在低保评定过程中,如果有谁执意认为“饱暖思淫欲”,并据此对入围人员进行道德考量,那么,这一充满人文关怀的制度,就有走形、变味的可能,甚至还会引发一大堆令政府为之头痛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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