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24/10/3 22:34:43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080827113957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邮箱:chenlushi_1@163.com
网址:www.dqlaodong.com
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港
      A1-2座502室(大庆书苑南50
      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东邻,乘35路到大庆书苑站
      下车)
车祸 已回复
工资咨询 已回复
工资发放 已回复
雇主责任险 已回复
拖欠工资保险 已回复
工作时间在单位参加拔 已回复
工伤赔偿 已回复
工伤及伤残鉴定问题 已回复
别人借我钱到期找不到 已回复
(修改后)夫妻贷款买 已回复
夫妻结婚前贷款买房, 已回复
我单位需要专业人员身 已回复
婚姻 已回复
伤残鉴定的时间
强制检查 已回复
交通肇事 已回复
大庆律师网 网站声明
1、关于法律咨询;
     本律师网对于在本站留言咨询、以及通过在电话中咨询的法律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之用,不可为当事人完全作为定案的最终的法律意见。
     因为留言咨询或口头咨询中,律师不一定能够完全的了解案情,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的表达清楚案情,当事人有时候也不能够完……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案例
供暖协议未解除 单位被判补欠款
对于一名既非本单位职工,又与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是通过协议与单位保留了社会保险关系的“协保”人员,其供暖费是否应由单位负担呢?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因被告单位未与供暖方解除供暖协议,“协保”人员的供暖费仍由单位负担。

纠纷起因于承担供暖的某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的一纸诉状。该房屋公司与“协保”人员李某的原单位某设备厂签订有供用热力合同一份,当时合同约定,房屋公司为设备厂职工李某的住房供暖,后房屋公司依约履行了供暖义务,而设备厂却拖欠2001年至2003年供暖费2032.80元,房屋公司便起诉要求设备厂给付上述供暖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设备厂对欠款事实及数额确认属实,但认为采暖方李某与本厂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

2000年6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批准李某为“协保”人员。李某现已不是本厂职工,与本厂也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只是通过协议与本厂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本厂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对“协保”人员,除了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外,本厂无需对李某承担其它义务,所以不同意为李某支付供暖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设备厂虽与李某办理了“协保”手续,签订了“协保”协议,但从该“协保”手续所根据的京劳社办发【1999】29号文件及“协保”协议看,双方只是停止执行劳动合同,并未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且“协保”协议未规定终止期限,被告应为李某无限期保管人事档案。

据此,“协保”手续并不能改变李某系被告单位职工的所属性质。此外,房屋公司作为供热方与设备厂签订有供热合同的,若采暖个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调出该单位,而所在单位未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未终止的,仍应由采暖单位支付供暖费。本案被告即未与供暖方终止供暖合同,因此需继续承担原协议约定的供暖费用。

 
大庆企业法律顾问网 陈山律师 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大庆久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久久人才网
您是第 位访问者
黑ICP备09081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