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24/12/21 22:44:16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080827113957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邮箱:chenlushi_1@163.com
网址:www.dqlaodong.com
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港
      A1-2座502室(大庆书苑南50
      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东邻,乘35路到大庆书苑站
      下车)
车祸 已回复
工资咨询 已回复
工资发放 已回复
雇主责任险 已回复
拖欠工资保险 已回复
工作时间在单位参加拔 已回复
工伤赔偿 已回复
工伤及伤残鉴定问题 已回复
别人借我钱到期找不到 已回复
(修改后)夫妻贷款买 已回复
夫妻结婚前贷款买房, 已回复
我单位需要专业人员身 已回复
婚姻 已回复
伤残鉴定的时间
强制检查 已回复
交通肇事 已回复
大庆律师网 网站声明
1、关于法律咨询;
     本律师网对于在本站留言咨询、以及通过在电话中咨询的法律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之用,不可为当事人完全作为定案的最终的法律意见。
     因为留言咨询或口头咨询中,律师不一定能够完全的了解案情,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的表达清楚案情,当事人有时候也不能够完……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案例
本案中的工伤待遇应由市游乐园承担
 申诉人王某负伤是在工作过程中,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关于“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属工伤范围,应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申诉人属于被诉人某市游乐园的职工,其工伤待遇应由被诉人某市游乐园承担。

    申诉人:王某,男,39岁,某市游乐园工人。

    被诉人:某市游乐园。

    第三人:某市园林管理处。

    案情:

    1997年4月10日,某市湘江公园主任安排申诉人随车去拉水,返回单位时车陷住,申诉人下车去推,将双膝撞伤,当时双膝红肿破皮。4月11日上午到某市骨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1997年10月,湘江公园被划归给某市游乐园,申诉人因医药费报销问题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1、认定申诉人为因工负伤;2、被诉人支付医药费;3、被诉人补发工资。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受伤时不是被诉人单位职工,接收时档案中没有记载,对此被诉人不愿负任何责任。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查明:申诉人王某原是湘江公园工人。湘江公园是某市园林管理处下属单位。1997年4月10日,湘江公园主任安排申诉人随五十铃货车去拉水,在返回单位途中车陷住,司机让申诉人在车后推车,在推车过程中将双膝撞伤,当时红肿破皮。4月11日,多家省级医院均依断为左侧半月板损伤。仲裁委员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鉴定,诊断结论为: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外伤引起,需继续治疗。另查明:某市湘江公园于1996年10月被划归给某市游乐园,人员档案于1996年10月15日履行了交接手续。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申诉人王某为工伤;

    2、被诉人某市游乐园支付给申诉人下列费用:(1)1997年4月至9月的工资726元(月121元);(2)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的工资2474.34元(月412.39元);(3)1997年4月至今的工伤医疗费6424.59元(凭医疗收据报销)。

    3、申诉人提出的护理费等不予支持;

    4、1998年4月以后,被诉人应承担申诉人工伤继续治疗医药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

    5、仲裁案件受理费20元、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大庆企业法律顾问网 陈山律师 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
您是第 位访问者
黑ICP备09081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