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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7 12:37:16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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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付退休职工的医药费 陈山律师编辑整理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诉人系被诉人单位的退休职工,被诉人应当为其报销患病所花的医药费。

    申诉人:张某,女,55岁,某无线电厂退休职工。

    被诉人:某无线电厂。

    案情回放:

    申诉人诉称:我是无线电厂的退休职工,1996年患了晚期卵巢癌。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我共花去医药费两万元,虽多次向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陈述病情之严重,经济之困难,但至今单位只给我报销了1000元的医药费。为此,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无线电厂为我报销医药费23737.51元。

    被诉人辩称:张某所申诉的医药费及数额情况属实,但我厂从1994年停产至今,每月职工生活费都要靠上级单位拨济,职工的医药费根本无法解决。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系被诉人单位的退休职工。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申诉人因患病共花去医药费23737.51元。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报销这笔医药费时,被诉人以单位停产无法报销为由未予以报销。另查明,被诉人已与某市某区社保中心签订缴纳大病医疗保险的协议,但是至今未缴纳大病医疗基金。

    仲裁结果:

    根据《某地方所属城填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等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所花费的23737.51的医药费中17504.82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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