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24/12/21 23:12:11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080827113957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邮箱:chenlushi_1@163.com
网址:www.dqlaodong.com
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港
      A1-2座502室(大庆书苑南50
      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东邻,乘35路到大庆书苑站
      下车)
车祸 已回复
工资咨询 已回复
工资发放 已回复
雇主责任险 已回复
拖欠工资保险 已回复
工作时间在单位参加拔 已回复
工伤赔偿 已回复
工伤及伤残鉴定问题 已回复
别人借我钱到期找不到 已回复
(修改后)夫妻贷款买 已回复
夫妻结婚前贷款买房, 已回复
我单位需要专业人员身 已回复
婚姻 已回复
伤残鉴定的时间
强制检查 已回复
交通肇事 已回复
大庆律师网 网站声明
1、关于法律咨询;
     本律师网对于在本站留言咨询、以及通过在电话中咨询的法律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之用,不可为当事人完全作为定案的最终的法律意见。
     因为留言咨询或口头咨询中,律师不一定能够完全的了解案情,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的表达清楚案情,当事人有时候也不能够完……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制新闻
李代沫涉嫌毒品犯罪很“稀奇”

为什么说稀奇呢?

李代沫是近年来内地公开报道过的“吸毒明星”里惟一一个涉罪的

谢东、张元、张默、含笑、满文军……这些年被爆出吸毒的明星可不少。不过细心去看新闻细节就会发现,没有一个人涉罪,大多数被处以行政拘留,像是歌手谢东这样三次被公安机关发现吸毒,屡教不改的人,最后的结果就是被送去强制戒毒两年。强制戒毒其实会让人失去很大一部分的人身自由,不过和刑罚还是不可同日而语。这很正常,因为吸毒在我国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被发现者一般被处以拘留,而累教不改者就会被送去强制戒毒了。

可其他明星也基本是聚众吸毒被发现的,只有李代沫涉罪了

其他明星,也基本都是聚众时候被发现的,比如演员张默是和朋友一起吸食大麻,歌手含笑是在一个多人的“局”上。满文军和张元特殊一些。前者是在他妻子的生日聚会上,其妻随后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而被判刑一年,不过毕竟她不是明星。而导演张元和李代沫一样,也是在家中被发现的,但根据媒体后来的报道,在场的加上张元也只有三人,远不如李的八人。反正算下来,大家都是聚众一起,可就李代沫涉罪了,这是为何呢?

这是因为,李代沫“恰巧”真的多次“容留”了多人,所以涉罪没商量

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容留主要就是提供吸毒的场所的意思。刚好,李代沫被查出在他租的房子里短时间内多次聚众吸毒。被警方当场抓获的这次,现场一共有八人。既然是李代沫自己的住所,这个“容留”就说得通。根据2012年最高检发布的立案标准,一次性容留三人以上,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都是可以追究刑责的。显然李代沫的聚众吸毒行为在此列。看起来多少有些“凑巧”。

但是人们也会有疑问,演艺圈频繁有明星被爆出聚众吸毒,为何李代沫却成了“稀奇第一人”呢?难道就没有比李代沫的“容留他人”更恶劣的?比如,有人不提供场所,但是却从头到尾组织呢?

造成稀奇的原因在打击聚众吸毒这个问题上,立法有短板

倘若李代沫不是提供场所,而是提供毒资或者器具,那么他很难涉罪

2011年12月号的《中国检察官》杂志中曾经提到过这样一个很经典的司法争议案例:甲召集乙、丙、丁一起吸毒,并提供毒资,乙提供场所,丙联络贩毒分子购买毒品,丁制造吸毒工具,四人在主观过错程度和促成吸毒的作用上是大致相同的。可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规定,只能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从上可以看出,倘若不是在李代沫的住处,而是在别的地方被查,那么,李代沫很可能就不会涉罪被批捕。也就难怪李代沫涉毒案件在多起明星吸毒案中显得这么独特了。

这样稀奇,是因为容留吸毒本是为对付纵容吸毒来牟利的行为,而非专为聚众吸毒所设

不难看出,容留吸毒这个罪名在司法界是有争议的。这是因为它本身是为了打击开设营利的非法烟馆等场所而设置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里面有条文规定,“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但是,随着时光流逝,越来越多聚众吸毒行为出现了,并不纯以牟利为目的。随之,对这项罪名的运用也发生了改变。但是,容留吸毒毕竟只能包含聚众吸毒中的一种情形,打击不了全貌。法律学者刘仁文和刘瑞平就在论文中比较过法律对涉嫌“黄赌毒”的聚众行为的不同处理——对于“黄”,“聚众淫乱罪”自不用说;对于“赌”,刑法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也有具体规范;唯独对于“毒”的聚众情形语焉不详。

偏偏随着冰毒等新型毒品的泛滥,聚众吸毒涉罪这种事本该不稀奇

在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时,遏制制毒、贩毒源头和渠道尽管还不如人意,但起码人们开始重视,在此方面今日话题也做过多个专题讨论。另一个往往被忽视的问题是,对毒品购买者、消费者的威慑还不够,李代沫涉罪本来不该稀奇。

新型毒品基本上是和聚众吸毒捆绑在一起的,甚至在网络空间里也要群吸

李代沫吸食的冰毒这种新型毒品,指的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由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

现实中发生过这样极端难办的典型案例。在2011年和2013年,公安机关破获过两个特大的网络聚众吸毒案。报道称,在这些网站上聊天的人嘴里都叼着一根吸管,时不时还会吐出烟雾,这些人正在吸食冰毒。同时,在这些网站上,每一个吸毒人员都随着强烈的音乐声左右摇摆,这是网站在为吸毒者狂欢创造氛围。无业人员、私营业主、公司白领……不同的群体在网络上相遇吸毒。这甚至让见多识广的禁毒警察都有些吓到。湖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队长滕章贵在其微博中写下的一句话:“禁毒多年,听说‘网络吸毒’有点发懵。”…[详细]

其实,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共通的特点都是“聚众”二字。正是在网络上比在现实中更能隐蔽地“聚集”,才有了这些“吸毒”网站的繁荣。

传统毒品当然也有聚众的,比如同用一根针管来吸食海洛因。但是这样的吸食基本上是在一起也互不干扰的,少有相互助兴,共同“嗨”(high)起来的因素,一些学者访谈了传统和新型毒品吸食者后都得出过类似的结论。学者郑畅、高红波写的《青年少吸食新型毒品行为的过程分析》这一论文就说,“2009年12月,我们对武汉市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问题开展了调查访谈。调查显示,相对于传统毒品的使用而言,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行为有一个最为主要、最为显著的特征,即群吸群食。这种表面上的行为群体并非是一种松散地偶然性聚合群,而是一种有着特殊关系的朋友圈网络。”学者韩丹研究了江苏的第一手吸毒案例后则把新型毒品的吸食定性为“一群人的互动游戏”。

总之,不难发现,新型毒品的发展就是伴随着“聚众”,网络聚众吸毒是其一个极端而又典型的体现。那么,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新型毒品的特质决定了吸毒时人们普遍会相互“助兴”、“社交”

新型毒品和传统毒品不同,后者更多是有镇痛、镇静作用,产生身体依赖,前者则能让人迅速感到兴奋、迷幻,而群体刺激就会一步步把这样的感官刺激无限放大,让人沉迷其中。也就难怪往往在群吸之后都伴随着乱性。甚至就连网络群吸,组织者有时都会邀请年轻女子进行视频色情表演来助兴。

另一方面,除了“群嗨”更能让人沉迷与亢奋之外,群体压力、社交因素也不可少。比如明星莫少聪在被拘留时便反复申辩,自己是因为“推脱不掉应酬而吸食了两口大麻”。而一篇报道里采访的娱乐圈内人就说,“大家都抱着娱乐的心态,不会有人强迫你什么,你愿意就做,不愿意随便。”但是,“如果拒绝的话,会给人不合群的感觉,不像是这个圈儿里的。”

甚至,这种群体效应还会演变为一种流行文化,一种时尚文化,一种对主流的反叛。比如,在1969年,美国纽约就举行持续3天,参与人数达到了30-40万人次的露天摇滚音乐节,很多人都在音乐节上吸食了迷幻药。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人们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毒趴”(“趴”是聚会的意思),常常见诸报道。

随着新型毒品风行,对聚众吸毒的打击至关重要,应该让李代沫式“跌倒”不再稀奇

早就有人提议直接像很多国家和地区那样吸毒有罪化,这样聚众吸毒难题就看似迎刃而解。不过这不现实,因为如果仅仅是个人吸毒,本质上还是一种自损行为,打击面太广也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但是,聚众吸毒、组织吸毒这样的行为无疑是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两起网络吸毒大案被破之后,专家们就在纠结一个问题,组织者看起来干了很多坏事,却很难被追究责任——把“容留的空间”从现实中给扩大到网络也不合适。

另一方面,合适的措施又是很急迫的需要。根据公安部发布的《2013中国禁毒报告》,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已登记吸食合成毒品人员79.8万名,比2011年底上升35.9%。因吸食合成毒品引发的自伤自残、伤害他人的恶性伤害案件,以及吸毒后驾车引发肇事肇祸案件等社会危害逐步显现。并且,在群吸新型毒品这个问题上,三教九流都包括,职业、阶层范围比传统毒品更大;而在年龄层上,上下延展得更广。比如前面提到的一个群吸网站的组织者就有43岁,而他交代,并不以赚钱为目的,就是觉得有刺激。官方的禁毒报告中也提到35岁的吸毒人员比例在逐年减少,这说明在绝对数量增长的前提下,35岁以上人士比青年人增长的更快。

所以,有这样一个背景,李代沫的案子原本不该稀奇。因为打击源头的同时也应该震慑终端。可现实却相反,人们甚至担心,许多明星这么聚众吸毒被曝光,过几天又被从拘留所放出来,会不会反而有负面的示范效应——暗示人们并没有大不了的惩罚。

李代沫被批捕一事是检察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时公布的,同时邀请了20多家媒体,可见有关部门希望借此树立教育意义的决心。而只有这样的反面教育案例不再稀奇,才会有强大的震慑效应。
大庆企业法律顾问网 陈山律师 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
您是第 位访问者
黑ICP备09081049号